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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2.24
2005年10月1日起,中国和印度第一类优先和第二类优先移民签证出现排期,而所有国家第三类优先签证也出现排期。这意味着,自2005年10月1日起, 中国大陆和印度出生的第一,二类优先职业移民签证 申请人,以及所有国家第三类优先职业移民签证 申请人,只有等到他们的排期时间在美国国务院发布的截止日期之前,才可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
排期出现之后,大量I-140批准之后递交的I-485,以及与I-140同时递交的I-485案件积压在移民局,无法获得审理。排期的进度很难预测,所以,I-485申请人,特别是通过EB3递交I-485的申请人有可能等待数年之久。遥遥无期的等待使许多等待I-485批准的申请人陷入困境,无法为自己的未来做打算。很多申请人,特别是由雇主递交绿卡申请的申请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I-485期间是否可以更换雇主?换工作之后已经递交I-140或I-485会不会顺利获得批准?多种原因造成申请人不得不离开以前的雇主,如公司裁员,公司被兼并,或者,申请人找到了更合适的工作机会等。
在此,我们就国务院对排期的预测,以及I-485等待期间更换雇主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一个介绍。
排期的形成
移民法规定,每年分配给5个职业移民类别的签证名额总计为14万。除了限制每个移民类别每年可获得的移民签证数量之外,每个国家所能使用的名额不得超过每年分配给该国家的限额。美国国务院用设立截止日期的方式,决定申请人何时可以递交I-485,以此来限制移民签证名额发放的速度,避免造成过多的申请积压在移民局。不同国家在某一移民签证种类的配额数量有所不同。除个别例外,移民法规定,根据出生国,而非国籍,来决定申请人应该受哪一个国家签证配额的限制。递交劳工证的日期,或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的情况下,递交I-140移民签证申请的日期即为申请人的排期。
排期回顾及预测
回顾过去5个月的排期简报,可以看到自2005年11月以来,中国大陆出生人士的职业移民签证截止日期有大幅度前进。第一,二类优先尤为显著。第一类优先的截止日期自2000年1月1日前进至2003年7月1日。第二类优先则由2000年5月1日前进至2002年7月1日。第三类截止日期仍然严重滞后,仅仅前进了1年,目前为2001年5月1日。
尽管排期持续保持向前推进令人鼓舞,但我们注意到国务院提醒申请人不应该期待整个财政年度移民签证截止都会以这样的速度前进。前几个月截止日期之所以比预计的前进许多,是因为移民局对绿卡名额的需求量降低所造成。DOS在公布三月份移民签证排期时,称“近期内不大可能发生排期倒退,但读者要注意随着时间的前进,有可能发生排期倒退”。DOS还提醒,“截止日期保持停滞不前一段时间之后通常会发生倒退,我们希望以此来限制移民签证名额需求量超过每年的配额”。
I-485递交超过180天可以更换雇主
2002年7月31日公布的法案允许申请人同时递交I-140和I-485。而且,I-140未批准,但I-485递交超过180天时,申请人可以更换雇主。但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新的工作与递交绿卡申请时的工作性质必须相同,或相似,所递交的/或者已经获得批准的I-140才被视为有效。移民局的审核标准如下:
1.I-140未获得批准,但同时递交的I-485已超过180天
移民局首先审核I-140申请,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批准的条件。如果申请符合批准的条件,仅仅是雇主是否有支付工资的能力受到质疑的话,移民官应该批准该I-140申请。然后,根据新的工作是否与绿卡申请时的工作性质一致,决定是否批准I-485。
2.I-140未获得批准,同时递交的I-485超过180天,收到RFE
移民局收到RFE回复,但回复没有有效地回答移民局的质疑,或者回复只简单说明受益人已不再为提交申请的公司工作等,移民官可以否决该I-140申请。同时否决I-485。
相同,或相似职位
移民局在审批I-485之前,通常会要求申请人递交补充材料。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供进入美国之后,一直都保持合法身份的证明,还需要提供一封雇主的工作证明信。表明申请人仍然在自己的专业领域内工作。这里分以下两种情况:
1.雇主递交的申请
如果雇主通过批准的劳工证为受益人递交了I-140,或者通过EB12(Outstanding Researcher/Professor)直接递交了I-140,移民官则根据以下因素判断新的职务是否是相同/相似的工作:
A.审核新工作的具体工作职责,判断该职位是否与递交劳工证申请时ETA750A表格中提供的职责,或者递交I-140时雇主所提出的工作职责相同,或相似。
B.审核劳工部认可的ETA750A表格中所指定的SOC或DOT CODE, 决定哪一个CODE更适合新的职位,从而决定新的工作是否是相同或相似职位。如果雇主没有通过劳工程序,直接递交了I-140,移民官则决定哪一个DOT
或SOC CODE适合于新的工作的职责,然后判断新职位是否与所递交的I-140相同或相似。
这一条给审理案件的移民官很大的自由度。
C.新的工资待遇是否与ETA750A表格所决定的工资相去甚远。
2.申请人自己递交的申请
不通过雇主的申请人通常是直接递交I-140申请,包括EB1(特殊人才),及EB2(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多为在校研究生,或博士后。这类申请通常不需要I-485超过180天,可以随时更换雇主。需要注意的是,新的工作大的专业领域必须与递交I-140时的相似或相同,研究项目不同则没有关系。工资待遇不同也没有影响。如果等待审批的I-485收到移民局的RFE,在校研究生可由导师或系办公室提供一封申请人做RA的证明信,同时说明申请人所从事的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可要求雇主提供工作证明信,说明其所从事的研究项目及经费来源。
新的工作地区不同/待遇不同是否有影响
如果新工作的地点与当初批准的劳工证申请时的工作不在同一地区,只要所从事的工作为相同或相似,移民局不得以地区不同否决更换雇主的I-485申请人。此外,如果新工作的工资待遇与当初批准的劳工证和I-140申请时的工资有所不同,移民局也不得以这一理由否决更换雇主的I-485申请人。但是,如果两个工作的工资相差悬殊太大,移民局则有理由认为新的工作并非相同,或相似工作。
而且,在I-485期间更换雇主的申请人,不需要新雇主提供有能力支付当初批准的劳工证申请时的工资。但是,移民局有可能要求新的雇主提供其合法性的证明。
I-485递交后未满180天更换雇主
移民局不得仅仅因为I-140受益人在I-485递交未满180天离开雇主,而否决该I-485申请。因为法律不要求I-140或I-485等待期间,受益人已经开始/或曾经为雇主工作,所以,受益人在I-485递交不到180天离开递交I-140的雇主,并不表明该受益人当初的I-140失效,只要证明当初雇主是真正有意提供一个永久性的工作即可。雇主需要证明,在当初为受益人递交I-140时,以及递交I-485时,有诚意在受益人调整身份批准之后长期雇佣受益人,而受益人也有诚意继续为该雇主工作。移民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考虑上述情况的存在,如果需要的话,应当要求雇主或受益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未批准I-140何时不再有效
只有在I-485递交超过180天的前提下,受益人才可以在I-140等待其间更换雇主,而其I-140仍然有效。即便是在排期未到的情况下,I-485的180天仍然从递交之日计算。
属于下列情况时,受益人更换雇主,其未批准的I-140不再有效:1。I-485递交未超过180天,而所递交的I-140被撤回。2。I-140被否决或被撤销。除非撤回I-140的申请是在I-485递交180天之后递交的。
有许多人在递交I-485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放弃了以前所保持的非移民身份,只靠等待I-485来维持在美国的合法身份。而一旦I-140被否决,或已批准的I-140被视为无效,其I-485会同时被否决。申请人及家人立即丧失在美国合法居留,合法工作的权利。所以,在I-485等待期间更换雇主一定要慎重。有意换工作的申请人应当仔细考虑利弊,并及时咨询自己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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