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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再次公布AC21备忘录: 澄清I-140 Portability相关问题

2006.10.04

鉴于AC21法案对于移民的影响深远,美国移民局就AC21对与H1B持有人及I-485身份等问题再次发表了备忘录。 此前,USCIS曾于2005年5月12日就同样问题发表过备忘录。所不同的是,最新的备忘录与2006年9月公布至AILA,但显示的发布日期是2005年12月27日。最新的备忘录在原先备忘录的基础上就一处做出了澄清声明。(我们在2月24日的一篇精诚专栏文章中对I-485其间换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过详细的探讨

以下,我们对USCIS的再次公布的AC21备忘录的要点作一简要介绍:

I-140未批准更换雇主:

新的备忘录解释在I-140仍在审核中的绿卡案件中如何使用AC21。备忘录以问答形式出现。如“若申请人的I-485的处理时间超过180天,申请人想要利用AC21更换工作,移民局如何处理还未被批准的I-140”。这种情况下,移民局应该审核I1-4申请,决定I-140是否可以被批准,或是否可以在申请提交180天内批准。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符合各项标准,但之后出现了变化,那么案件依然应该被批准。调整身份的案件是否被批准取决于新的工作是否符合AC21“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分类的要求。

如果移民局在审核I-140申请后认为一份RFE可以回答除了提交申请后出现的问题以外的材料上的疑问,就可以发出RFE。移民局收到申请人的回复后,就会按如上所述程序进行裁决。

再次发布的备忘录正是对上述一点作了澄清。2005年5月12日的备忘录声明,如果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工作出现了变化(a material post-filing problem),那么移民局就可以发出RFE。新的备忘录改变了措辞,澄清移民局发出RFE,是针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疑问(a material problem),而不针对提交申请后出现的问题。所以,对于I-140递交之后出现的情况变化,USCIS不发出RFE。

若I-140还未被批准,建议申请人不采用AC21

尽管I-140还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可以利用AC21更换雇主,但是我们不建议申请人依赖新备忘录的这一部分。我们不建议申请人在I-140批准前离职,并利用AC21继续案件的申请。如上所述的程序,申请人可能会得到RFE。如果雇主收到以前雇员I-140申请的RFE,公司可能会忽视它或者撤销I-140申请,理由是雇员已经离开公司。这就导致了案件的终止。

新备忘录的这项条款在申请人别无选择的情况下是有帮助的,例如公司破产或申请人在I-140批准前失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尝试使用AC21来维持绿卡案件是谨慎的做法,我们建议申请人同时递交新的PERM申请作为后备方案,以备之前的申请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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