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12.21
2006年12月5日,美国移民局公布一个备忘录,对H1-B,H4,L-1s和L-2s的计算时间作出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改变。备忘录建议美国移民局在审批案件时,应当遵循在H-4身份的时间不应计算在外籍人员H1-B可使用的最大年限为6年的期限内。同理,在L-2家属身份的时间不计算在外籍人员L-1被批准的最大期限内。这份备忘录同时指导移民局官员如何计算H-1B的期限,并提供关于AC21法令下H-1B延长期限的特别说明。
在H-4或L-2身份的时间不计算在H-1B和L-1身份的时间内
移民局今日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决定,即处在H-4或L-2家属身份的时间不计算在相应被批准的H-1B和L-1身份的时间中。这个解释允许H1B或L1身份取得者可以在美停留被批准的最长时间,即使他们曾经使用过H-4或L-2身份。在过去很长时间内,以H或L身份在美停留的时间都被相对应的计算在H1-B的六年期限、L1-B的五年期限、及L1-A的七年期限里。现在,若如果申请者以H-4身份进入美国5年后找到工作并申请H-1B身份,仍旧符合取得H1-B全部六年的时间,而依照过去规定则只剩一年H1B的时间。这条新规定将使许多移民获利,其中包括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在到达21岁前已经用尽了6年的H-4,而无法转换为H1B继续在美国工作。现在,这些人将获得6年的H1B身份在美国工作的机会。但H-4身份申请H-1B时仍将受到H1B年度配额的限制,除非情况符合任何一种免除H-1B限额的情形。
不在H-1B身份下的H-1B延期
备忘录同时阐明,H-1B6年期满,但符合AC21法案而申请H1B延期的外籍员工,在递交延期申请是并不一定要处于H-1B身份。无论外籍员工在申请延期时是否人在美国,或是否处于H-1身份,只要符合AC21法案规定都可能准予延期。CIS考虑决定给予第7年工作身份的因素是外籍人员是否符合批准延期工作的条件,而不是此外籍人员是否处于即将过期且需要申请延期的H1B工作身份中。

|